失信被执行人 |
刘卫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3********13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423民初1636号 |
案号 |
(2020)赣0423执恢2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刘卫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何大付借款本金人民币550000元,并自2019年5月26日起以借款本金人民币5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被告刘卫红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11-05 |
发布时间 |
2020-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