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廖洪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281********28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1281民初1163号 |
案号 |
(2020)湘1281执7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洪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被告廖洪亮自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所欠原告向小芳的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廖洪亮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洪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时间 |
2020-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