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春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3021********40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281民初25号 |
案号 |
(2020)湘1281执10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洪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被告胡春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向孙忠工资款255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98元,由被告胡春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洪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时间 |
2020-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