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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冯堂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1281********26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1281民初1514号
案号
(2020)湘1281执8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洪江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冯堂忠、杨志秀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杨云英借款26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1月12日起按年利率5.7%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杨云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234元,由原告杨云英负担6元,被告冯堂忠、杨志秀负担228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9-08
发布时间
2020-11-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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