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冯堂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281********2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1281民初1514号 |
案号 |
(2020)湘1281执8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洪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冯堂忠、杨志秀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杨云英借款26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1月12日起按年利率5.7%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杨云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234元,由原告杨云英负担6元,被告冯堂忠、杨志秀负担22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洪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时间 |
2020-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