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沧州天同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MA07P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127民初1681号 |
案号 |
(2019)冀1127执8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景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沧州天 同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吴桥县天同医养院)于2019年7月31日前给付原告李海应借款本金5500000元及利息5089300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1月23日,以后的利息一5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2.4%计算至还清之日至。二、被告胡玉东、郑传伟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胡玉东、郑传为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沧州天 同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追偿三、杯盖申红梅、苗秀梅。聂阳、聂赵。景县天同医养服务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四、原、被告再无其他争议,五、案件受理费96800元,减半收取48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53400元,由被告沧州天同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景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8-16 |
发布时间 |
2019-08-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冀1127执88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8-16 |
执行法院 |
景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0589300.0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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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聂洪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928MA07P7F39M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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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