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孔兆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423********3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423民初699号 |
案号 |
(2017)辽0423执8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清原满族自治县夏湖旅游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孔兆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铁锋借款人民币16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率12%计算,从2011年5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孙铁锋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00.00元,由被告清原满族自治县夏湖旅游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7-10-09 |
发布时间 |
2018-05-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