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瑞鑫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53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102民初1395号 |
案号 |
(2017)辽0102执7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辽宁瑞鑫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25000000元、利息561335.4元、复利11484.72元(截至2015年11月17日);并自2015年11月18日起按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支付上述借款逾期利息至本判决实际偿还之日止;二、若被告辽宁瑞鑫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逾期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上述款项,则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可依法对被告辽宁瑞鑫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铁岭市铁岭县腰堡镇辽宁专用车生产基地平安大街11-1号1-1铁岭鲁威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商务楼1-1、建筑面积494.3平方米房产,及铁岭市铁岭县腰堡镇辽宁专用车生产基地平安大街11-2号1-1铁岭鲁威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厂房1幢1-1、建筑面积6988.2平方米房产,及铁岭市铁岭县腰堡镇辽宁专用车生产基地平安大街11-3号1-1铁岭鲁威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厂房2幢1-1、建筑面积10044平方米房产,及铁岭县腰堡镇石山子村、使用权面积48871平方米的土地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三、被告刘海玲、刘希和对被告辽宁瑞鑫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应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辽宁瑞鑫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664元,减半收取84832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辽宁瑞鑫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刘海玲、刘希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7-01-22 |
发布时间 |
2017-05-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海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12005553792889 |
登记机关 |
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铁岭经济开发区辽宁专用车生产基地平安大街1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