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郑州赛依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13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122民初676号 |
案号 |
(2018)豫0122执11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郑州赛依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和陆建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朱琳借款二十六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二分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36元,减半收取3068元,由被告郑州赛依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和陆建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05-11 |
发布时间 |
2018-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红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2273131736XJ |
登记机关 |
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郑州市中牟县汽车产业集聚区(东风路办事处盛园路与康平路交叉口东南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