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维码利得(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063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京0112民初14993号 |
案号 |
(2018)京0112执18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深港文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返还原告郭秀英借款65 339.6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付清;二、被告深圳市深港文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给付原告郭秀英2016年4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未返还的本金65 339.62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付清;三、被告维码利得(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上述第一、二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四、被告维码利得(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对被告深圳市深港文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进行追偿;五、驳回原告郭秀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以公告费发票为准)由被告深圳市深港文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维码利得(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郭秀英负担117元(已交纳),由被告深圳市深港文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维码利得(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43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8-02-06 |
发布时间 |
2018-03-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董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53063360099 |
登记机关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南四环成寿寺路308号城外诚商务楼四层12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