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圣泰客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65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民终14690号 |
案号 |
(2020)辽0104执40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圣泰客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沈阳恒信租赁有限公司车辆35台(车牌号分别为:辽a9992z、辽ac2827、辽ac2833、辽ac2835、辽a7766a、辽az4103、辽az4105、辽az4203、辽az4240、辽az4300、辽az4301、辽az4303、辽az4306、辽az4307、辽az4308、辽az4309、辽az4310、辽az4340、辽az4346、辽az4351、辽az4359、辽az4367、辽az4369、辽az4371、辽az4375、辽az4378、辽az4380、辽az4381、辽az4385、辽az4387、辽az4388、辽az4390、辽az4391、辽az4396、辽az4398);二、被告沈阳圣泰客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恒信租赁有限公司逾期租金3385605元、信息咨询费280000元;三、被告沈阳圣泰客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恒信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第5期租金违约金以1145447.5元为基础,自2014年12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0%计算;第6期租金违约金以1128535元为基础,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0%计算;第7期租金违约金以1111622.5元为基础,自2015年6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0%计算;第5期信息咨询费违约金以280000元为基础,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0%计算);四、被告辽宁永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孙夏辉、赵杨、薛琪、权永范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五、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96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沈阳圣泰客运有限公司、辽宁永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孙夏辉、赵杨、薛琪、权永范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9-25 |
发布时间 |
2020-1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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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孙夏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2369653697X4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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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康平县北四家子乡北四家子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