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峰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82********57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04民初4642号 |
案号 |
(2020)冀0104执46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赵峰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3785.69元及利息、滞纳费(利息和滞纳费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被告已偿还利息3177.73元、滞纳费1094.2元予以扣除);原告中银消费金融借款有限公司对被告赵峰超抵押的房产(坐落于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东高新祁连街42号同祥城c4-2-302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131元,由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赵峰超负担210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时间 |
2020-1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