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周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81********65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903民初2904号 |
案号 |
(2020)苏0903执恢10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鲁文钧、周丽共同偿还原告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7313.49元,承担2019年1月9日前的约定利息2137.66元,同时承担以本金137313.49元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95%计算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原告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鲁文钧、周丽所有的坐落于东台市北关北路1号北关综合商城7幢103室房屋拍卖、变卖款按抵押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案件受理费3170元,减半收取1585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855元,由被告鲁文钧、周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时间 |
2020-1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