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姜建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101********0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128民初3913号 |
案号 |
(2018)闽0128执21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潭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姜建国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陈人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4年9月4日起计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姜建国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陈人斌利息20万元;三、泰宁县古镇旅游文化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姜建国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陈人斌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潭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8-07-12 |
发布时间 |
2018-08-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