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贵阳互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07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0103民初8341号 |
案号 |
(2020)黔0103执39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唐克、李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74534.22元,分期手续费22965元,违约金、利息、复利均为0元 (违约金、利息、复利均暂计算至2018年6月23日;2018年6月23日之后的利息按未还本金的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违约金按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为基数的5%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每期以最高500元为限;复利以未还利息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按月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西支行对被告唐克、李凤所提供的唐克名下的抵押车辆(车牌号:贵gr6433;车架号码:lbv5s7107esf93911;发动机号:05358718)有抵押权,对该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内容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贵阳互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内负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西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50元,由被告唐克、李凤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履行该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被告贵阳互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此负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7-30 |
发布时间 |
2020-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1815907526152 |
登记机关 |
贵阳市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大星村娃娃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