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高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201********47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581民初519号 |
案号 |
(2020)冀0581执7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宫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高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垫付赔偿款18780元。驳回原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被告高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宫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时间 |
2020-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