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田林县永发废旧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21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1029民初882号 |
案号 |
(2020)桂1029执1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田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田林县永发废旧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广西田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二、原告广西田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物被告王湫锋、杨银仙位于田林县乐里镇绕城路渭柒沟弄平路口的田国用(2014)第103号560.23平方米地产权及田房权证田林县字第00010585号474.91平方米、第00010586号65.03平方米、第00010587号172.58平方米、第00010588号67.65平方米的房产权和位于田林县潞城乡渭祥村渭祥屯的林权证号为田林证字(2010)第0413020031号宗地号分别为04501010413gdymsy020192面积74.4亩、04501010413gdymsy020370面积257亩的林权,被告姚方乾、杨仁六位于田林县潞城乡渭祥村瑶邦屯的林权证号为田林证字04510100413gymsy030001面积208.8亩、04510100413gdymsy030018面积63.1亩、04510100413gdymsy030176面积18.7亩的林权,被告周秀妹位于田林县潞城乡渭祥村渭祥屯的林权证号为田林证字(2010)第0413020054号宗地号04501010413gdymsy020371面积65.2亩的林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王千文、王于升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生效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0元,由被告田林县永发废旧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田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时间 |
2020-1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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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千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田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田林县乐里镇新建村河口屯那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