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庆国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92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802民初1051号 |
案号 |
(2017)皖0802执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刘挺于2016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安庆市银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还清所借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如被告刘挺未按期履行第一项给付义务,原告安庆市银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被告安庆市万奔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安庆市大观区新城丁香路北侧(安庆市万奔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办公楼)(房产证号:房地权正宜房字第50158717号)抵押房产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马昀、安庆市万家商贸有限公司、安庆风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安庆市万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国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万家旺工贸有限公司、刘孝飞、丁莹、诸墩友、余霞俊、王国正、钱芳、刘德义、安庆市万奔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就被告刘挺第一项给付义务向原告安庆市银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计15400元,由被告刘挺、马昀、安庆市万家商贸有限公司、安庆风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安庆市万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国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万家旺工贸有限公司、刘孝飞、丁莹、诸墩友、余霞俊、王国正、钱芳、刘德义、安庆市万奔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在执行阶段收取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01-09 |
发布时间 |
2017-0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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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国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800559247215Y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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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桥街道办事处砂桥村美帝雅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