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123********03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甘0921民初459号 |
案号 |
(2020)甘0921执7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塔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玉香借款本金94000元及利息(计息期2018年11月1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谢存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塔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时间 |
2020-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