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丽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221********74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黑0381民初1721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黑0381执16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虎林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利民、张丽丽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贷款本息89309.07元【其中本金60000元,逾期的利息及罚息29309.07元(截止到2017年8月15日)】;并自2017年8月16日起按年利率17.55%计算利息至全部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崔铁军、隋欢欢、蒋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033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633元,由被告张利民、张丽丽、蒋勇、崔铁军、隋欢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虎林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10-22 |
发布时间 |
2020-1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