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孙洪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223********12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6民初12660号 |
案号 |
(2020)津0116执83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洪岩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阳玉云300000元,并自2020年6月7日起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原告阳玉云利息至履行完毕止;二、驳回原告阳玉云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受理费3294.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孙洪岩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8-25 |
发布时间 |
2020-11-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