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加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4********41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924民初1455号 |
案号 |
(2019)苏0924执16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射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射阳县鑫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王加达返还原告张文基购车款175000元(违约金原告张文基放弃主张),此款限被告射阳县鑫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王加达于2019年4月30日前偿还40000元,2019年7月30日偿还40000元,2019年10月30日前偿还40000元,2020年1月30日前偿还55000元;如被告射阳县鑫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王加达未能按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张文基可就未返还购车款及利息(从2018年12月11日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以未返还购车款为本金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向法院申请执行;二、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射阳县鑫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王加达负担(此款已由张文基先行垫付);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射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5-06 |
发布时间 |
2019-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苏0924执163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06 |
执行法院 |
射阳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769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