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谢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102********3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甘0924民初149号 |
案号 |
(2020)甘0924执1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阿克塞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谢春向原告赵治龙支付工程款68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二、被告谢春向原告赵治龙偿还截止2019年11月18日是工程款利息6137元及工程款清偿期间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付清; 三、驳回原告赵治龙对被告临洮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公司的驳回; 四、驳回原告赵治龙对被告焦生祥的起诉; 五、驳回原告赵治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0-08-17 |
发布时间 |
2020-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