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许昌市海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94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122民初3418号 |
案号 |
(2019)豫0122执27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郭志坚、梅洋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50万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19年3月27日的尚欠利息756337.11元;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550万元为基数,利率按照在月利率10.386730‰基础上上浮50%计算); 二、被告郭志坚、梅洋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74600元; 三、被告李明贵、贺晓芳、河南煜鑫苑置业有限公司、许昌市海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煜鑫苑置业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长葛市钟繇大道六合苑1号楼1-2层商铺0000001-1的房屋(长房权证长葛市字第10031340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58元,由被告郭志坚、梅洋洋、李明贵、贺晓芳、河南煜鑫苑置业有限公司、许昌市海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7-22 |
发布时间 |
2019-08-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豫0122执2756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22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6358995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明贵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082679476573T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市区钟繇大道南段西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