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901********3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122民初3399号 |
案号 |
(2019)豫0122执27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斯浦瑞汽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集支行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3日起至2018年4月17日止,以借款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75‰计算;自2018年4月1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625‰计算;计算利息时应扣除已给付的利息164 975元); 二、被告郑州斯浦瑞汽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集支行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9332元; 三、被告郑州鼎康商贸有限公司、郑州兴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辉县市大川弹簧有限公司、李洁、蔡萍、丁长征、买娃利、元增贵、赵文香、元宇晓、元勤贵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集支行对被告元增贵抵押的房产(房权证号:沪房地嘉字(2012)第006514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41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郑州斯浦瑞汽配有限公司、郑州鼎康商贸有限公司、郑州兴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辉县市大川弹簧有限公司、李洁、蔡萍、丁长征、买娃利、元增贵、赵文香、元宇晓、元勤贵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7-22 |
发布时间 |
2019-08-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豫0122执2766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22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0242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