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玉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021********73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1702民初546号 |
案号 |
(2019)川1702执12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军、王玉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通川支行借款本金41004元及利息和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从2016年4月11日起按月利率百分之二计算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通川支行有权对被告李军提供的抵押物(川SK8115奔腾牌小型轿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通川支行就被告李军提供的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后如仍未获全部清偿,被告达州市万龙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付责任;被告达州市万龙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军、王玉清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通川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7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李军、王玉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9-07-24 |
发布时间 |
2019-08-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川1702执1248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24 |
执行法院 |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10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