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冉猛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925********5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923民初1507号 |
案号 |
(2020)冀0923执8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冉猛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光县支行透支本金51569.38元,并以51569.3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自2016年3月3日起至本院指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同时按透支本金51569.38元的5%支付违约金2578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4元,减半收取计577元,由冉猛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16 |
发布时间 |
2020-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