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金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13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191民初3943号 |
案号 |
(2019)豫0191执116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军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区支行借款本金149331.24元、利息2047.15元,共计151 378.39元(暂计算至2016年8月28日,自2016年8月29日起的利息、罚息按照《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二、被告河南金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区支行有权对徐工牌豫LA3306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为豫LA3306、发动机号为1614G108949)、泊龙牌豫LC800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牌号为豫LC800挂)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其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79元,公告费15元,共计3494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区支行负担50元,由被告李军强、漯河市沣祥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河南金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44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8-06 |
发布时间 |
2019-08-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豫0191执11632号 |
立案日期 |
2019-08-06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54837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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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新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00071350665J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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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内环路10号5层504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