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冈市如峰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06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440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4)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3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84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变更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84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额内赔偿魏立华、魏爱群、魏端群、魏娟、魏学磊各项损失181000元(已扣减垫付款10000元);三、变更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84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罗修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魏立华、魏爱群、魏端群、魏娟、魏学磊各项损失278307.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44元,由上诉人罗修洲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维持不变。2013-8-6原审(2012)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8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额内赔偿原告魏立华、魏爱群、魏端群、魏娟、魏学磊损失210000元;二、被告罗修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魏立华、魏爱群、魏端群、魏娟、魏学磊损失249307.65元;被告黄冈市如峰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此款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魏立华、魏爱群、魏端群、魏娟、魏学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44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22元,由原告魏立华、魏爱群、魏端群、魏娟、魏学磊负担464元,被告罗修洲、黄冈市如峰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58元(此款已由原告魏立华、魏爱群、魏端群、魏娟、魏学磊预交,被告罗修洲、黄冈市如峰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魏立华、魏爱群、魏端群、魏娟、魏学磊)。2013-3-2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4-08-27 |
发布时间 |
2015-05-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聂绍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1100760652837Y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黄冈市黄州区新桥村6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