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洛阳锦绣百合酒店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55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302民初821号 |
案号 |
(2018)豫0302执5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亚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红雷借款965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新安县铭源矿产品有限公司、洛阳锦绣百合酒店有限公司对被告孙亚辉的上述还本付息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新安县铭源矿产品有限公司、洛阳锦绣百合酒店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孙亚辉追偿;四、驳回原告陈红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8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080元,由被告孙亚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05-14 |
发布时间 |
2018-05-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阳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3270855541918 |
登记机关 |
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洛阳市宜阳县城关镇滨河西路南侧9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