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龙文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60022********12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渝0109民初3426号 |
案号 |
(2020)渝0109执35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龙文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中旅安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8322元、利息9146.26元;并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5832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龙文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中旅安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400元;三、驳回原告重庆市中旅安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39.84元,减半收取1769.92元,由被告龙文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重庆 |
立案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时间 |
2020-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