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32********18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桂0107民初5290号 |
案号 |
(2020)桂0122执12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东、黄波、韦立盈共同偿还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借款本金60万元;二、被告谢东、黄波、韦立盈共同支付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借款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5年12月3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262,715.24元;从2015年12月4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中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三、被告吴进、黄波、韦立盈共同赔偿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城北支行律师费8,627.15元;四、被告李燕、黄霞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燕、黄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谢东、黄波、韦立盈追偿。案件受理费12,513元,财产保全费4,877元,公告费350元,合计17,740元,由被告谢东、黄波、韦立盈、李燕、黄霞负担。鉴定费3.200元,由被告谢东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时间 |
2020-11-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