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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丹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886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1202民初1691号
案号
(2018)桂1202执11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丹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尚欠原告鲍兵的工程款25万元;二、被告广西丹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鲍兵支付从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欠款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利息的计算:以25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三、驳回原告鲍兵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丹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规定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向与本院同级的义务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18-12-05
发布时间
2019-06-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罗浩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1200588621982C
登记机关
河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河池市金城江区思源路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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