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丹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86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1202民初1691号 |
案号 |
(2018)桂1202执11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丹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尚欠原告鲍兵的工程款25万元;二、被告广西丹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鲍兵支付从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欠款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利息的计算:以25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三、驳回原告鲍兵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丹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规定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向与本院同级的义务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8-12-05 |
发布时间 |
2019-06-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罗浩珈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1200588621982C |
登记机关 |
河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池市金城江区思源路4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