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丹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86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1202民初520号 |
案号 |
(2019)桂1202执3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广西丹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被告罗浩珈连带清偿原告廖浪海工程款301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1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为利率,从2017年6月30日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22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111元,由被告广西丹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被告罗浩珈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向与本院同级的义务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3-15 |
发布时间 |
2019-07-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罗浩珈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1200588621982C |
登记机关 |
河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池市金城江区思源路4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