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省永尽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50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0123民初408号 |
案号 |
(2020)黔0123执7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修文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樊珍珍、熊广义与被告贵州省永尽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 2019 年 2 月 18 日解除,原告樊珍珍、熊广义与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解除;二、被告贵州省永尽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樊珍珍、熊广义赔偿水电气费用、维修基金损失 12,123.00 元,购房首付款、按揭贷款本息 166,913.25元,违约金 16,691.33 元,共计 195,727.58 元;三、被告贵州省永尽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偿还尚欠借款本金 221,480.79 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 2020 年 4 月 28 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四、原告樊珍珍、熊广义对上述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樊珍珍、熊广义的其余诉讼请求;六、驳回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7,096.00 元,减半收取计 3,548.00 元(原告预缴 6,049.00 元),由被告贵州省永尽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1,809.00 元,原告熊广义、樊珍珍负担 1,739.00 元,退回原告熊广义、樊珍珍 2,501.00 元。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县支行所交案件受理费 2,324.00 元,由原告樊珍珍、熊广义负担 1,162.00 元,被告贵州省永尽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1,162.00 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修文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10-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周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123055036000Q |
登记机关 |
贵阳市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龙场镇城北村村委综合办公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