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甘肃国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16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201民初928号 |
案号 |
(2020)新2201执18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伊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甘肃国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哈密市乾邦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67436.88元。二、被告甘肃国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哈密市乾邦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0元。三、被告甘肃国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哈密市乾邦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44000元。四、驳回原告哈密市乾邦商贸有限公司要求被告甘肃国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交通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70元,由原告哈密市乾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368元,被告甘肃国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602元,邮寄送达费80元,由原告哈密市乾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0元,被告甘肃国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时间 |
2020-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贵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20100571608618U |
登记机关 |
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街道耿家庄111-2号第2单元08层80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