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大庆市工商业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27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1民初685号 |
案号 |
(2019)黑01执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大庆庆科井筒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本金1400万元,支付利息、罚息、复利1,882,943.48元。以上合计15,882,943.48元;二、大庆庆科井筒装备技术有限公司支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本金1400万元自2018年6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4825%计算的罚息及年利率8.4825%计算的复利;三、大庆市工商业担保有限公司、孙利尧、王晶辉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大庆庆科井筒装备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097.66元,由大庆庆科井筒装备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大庆市工商业担保有限公司、孙利尧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9-01-02 |
发布时间 |
2020-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郭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6007627004099 |
登记机关 |
大庆市萨尔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文华街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