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平顶山市豫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21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403民初6460号 |
案号 |
(2020)豫0403执9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公司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侯占发、平顶山市豫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每月月底之前共同向原告平顶山市卫东区华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还款2万元;被告侯占发、平顶山市豫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每月月底之前共同向原告平顶山市卫东区华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还款15万元。二、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还款内容外,被告侯占发、平顶山市豫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在2018年9月30日之前将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全部清偿完毕,其中利息具体为:1、借款本金总额100万元截至2017年6月30日之前的利息为27.36万元;2、借款本金总额100万元自2017年7月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月息2分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三、如果被告侯占发、平顶山市豫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未能在2018年9月30日前清偿完毕,以实际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的标准继续计算利息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侯占发、平顶山市豫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提前还款,利息按照本金100万元、月息2分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偿清月份,此后不再计息。四、案件受理费16262元,减半收取8131元,由被告侯占发、平顶山市豫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于2018年9月30日之前由被告侯占发、平顶山市豫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清偿完毕。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广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402772166019P |
登记机关 |
平顶山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兴路2号院西配楼402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