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11********35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208民初876号 |
案号 |
(2020)皖0208执14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丁海明、杨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11978.40元、利息8566.27元、罚息1939.95元、复利545.19元,共计人民币123029.81元,并自2020年4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罚息(以所欠本金111978.40元为基数)、复利(以所欠利息8566.27元为基数)。二、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车辆(车牌号苏h62j89,车架号ljxcmdfc4jtv20889)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80.0元,由被告丁海明、杨青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时间 |
2020-10-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