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湛江昇龙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64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103民初7637号 |
案号 |
(2020)桂0123执4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皎龙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7992000元;二、被告广西皎龙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利息(计算方式:以代偿款27992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按代偿当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徐永生抵押的在编号为桂(2016)南宁市不动产证明第0048590号的房屋他项权证项下房产,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四、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李群抵押的在编号分别为桂(2016)南宁市不动产证明第0040602、0040594、0040582、0040588号的房屋他项权证项下房产,有权以该些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些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五、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皎龙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在编号为武工商抵登字[2016]第16039号的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机器设备,有权以该些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些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六、被告湛江昇龙贸易有限公司、湛江坤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徐闻龙糖酒精有限公司、湛江市鑫龙新能源有限公司、李明阳、李群、徐永生对被告广西皎龙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向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湛江昇龙贸易有限公司、湛江坤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徐闻龙糖酒精有限公司、湛江市鑫龙新能源有限公司、李明阳、李群、徐永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皎龙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各项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84128元,由被告广西皎龙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湛江昇龙贸易有限公司、湛江坤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徐闻龙糖酒精有限公司、湛江市鑫龙新能源有限公司、李明阳、李群、徐永生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隆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08 |
发布时间 |
2020-10-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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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梁家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800696449868T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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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徐闻县国道二0七徐城至海安路段西侧(星海湾酒店21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