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傅立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829********34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027民初270号 |
案号 |
(2020)湘1027执2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瑞华、傅立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胡敏青借款30,000元,支付利息20,400元,共计50,400元;二、驳回原告胡敏青要求被告邓爱民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被告李瑞华、傅立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桂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14 |
发布时间 |
2020-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