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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傅立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829********343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1027民初270号
案号
(2020)湘1027执2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桂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瑞华、傅立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胡敏青借款30,000元,支付利息20,400元,共计50,400元;二、驳回原告胡敏青要求被告邓爱民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被告李瑞华、傅立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桂东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9-14
发布时间
2020-10-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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