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汤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281********3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281民初8号 |
案号 |
(2020)湘1281执7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洪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被告汤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谢伯荣股金18000元、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支付原告律师费4000元,合计5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被告汤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洪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13 |
发布时间 |
2020-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