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新棱钢砂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20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鄂浠水民初字第01219号 |
案号 |
(2015)鄂浠水执字第001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浠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湖北新棱钢砂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浠水县财政局借款1000000元,支付逾期资金使用费及违约金33512元,借款本金,逾期资金使用费、违约金共计1033512元。2、被告湖北新棱钢砂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浠水县财政局律师代理费30000元。以上一、二项共计1063512元,限被告湖北新棱钢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3、被告湖北国鹏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涂浩益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湖北国鹏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浠水县财政局违约金50000元,亦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1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2125元,由被告湖北新棱钢砂有限公司负担,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付给原告浠水县财政局,被告湖北国鹏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涂浩益对该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浠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5-05-05 |
发布时间 |
2016-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涂浩益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1125722026325W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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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浠水县关口镇长流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