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石家庄市荣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91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72民初1295号 |
案号 |
(2020)津72执2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海事法院综合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石家庄市荣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远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代费用共计人民币8134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从2018年11月5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内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天津远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公告费人民币26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和被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海事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9-14 |
发布时间 |
2020-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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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旺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83779183401Q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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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河北省晋州市北彭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