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莫康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2527********22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971民初6257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20)粤1971执206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确认,被告莫康宁、江彩华、东莞市华碧饮料贸易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莫镜林借款本金600000元。二、原、被告同意,上述款项600000元由被告莫康宁、江彩华、东莞市华碧饮料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前向原告莫镜林支付。原、被告双方基于本案纠纷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终结。三、本案受理费5125元、保全费3745元,共8870元(原告莫镜林已预交),由原告莫镜林负担4435元,由被告莫康宁、江彩华、东莞市华碧饮料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435元,被告莫康宁、江彩华、东莞市华碧饮料贸易有限公司负担的4435元应于2020年6月10日前向原告莫镜林支付。四、原告莫镜林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五、原、被告同意,若被告莫康宁、江彩华、东莞市华碧饮料贸易有限公司未按照以上协议按期足额履行,原告莫镜林即可申请法院执行被告莫康宁、江彩华、东莞市华碧饮料贸易有限公司届时尚未履行的全部款项,并有权要求被告莫康宁、江彩华、东莞市华碧饮料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届时尚未履行的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10月25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时间 |
2020-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