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马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12********08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11民初5657号 |
案号 |
(2020)苏0111执18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许世红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许世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许世红已交纳1650元),由被告马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江苏省南京市—4—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时间 |
2020-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