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莫康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2527********22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971民初3160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20)粤1971执160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840209612810】。一、原、被告双方确认,截至2020年4月20日,被告莫康宁、谢锦英、东莞市华碧饮料贸易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叶旺弟本案借款本金150000元。二、原、被告双方同意,上述借款本金由被告莫康宁、谢锦英、东莞市华碧饮料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归还给原告叶旺弟。三、原告叶旺弟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自此,双方之间就本案民间借贷纠纷的权利义务终结。四、本案受理费1650元(原告叶旺弟已预交),由被告莫康宁、谢锦英、东莞市华碧饮料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20年4月30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叶旺弟。五、若被告莫康宁、谢锦英、东莞市华碧饮料贸易有限公司未能按时、足额履行第二、四项的付款义务,原告叶旺弟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莫康宁、谢锦英、东莞市华碧饮料贸易有限公司届时尚未履行的全部款项,并有权要求被告奠康宁、谢锦英、东莞市华碧饮料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届时尚未履行的借款本金(已归还的款项优先扣除受理费)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6-17 |
发布时间 |
2020-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