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高云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3********0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402民初2581号 |
案号 |
(2018)冀0402执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金凤、高俊霞、高云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清偿原告王爱国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被告高俊霞、高云鹏应在继承高瑞平遗产范围内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清偿责任;二、被告河北达强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王爱国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人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1-11 |
发布时间 |
2018-03-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