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281********22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1281民初1029号 |
案号 |
(2020)湘1281执3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洪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被告张杰、被告杨丽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所欠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9755.05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6月18日起按月利率9.7375‰计算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3元,财产保全费860元,合计1903元,由被告张杰、杨丽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洪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时间 |
2020-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