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曾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281********42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1281民初1413号 |
案号 |
(2020)湘1281执3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洪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曾辉、谢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所欠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9999.96元及利息(2016年1月2日至2017年11月22日按月利率10.25‰计息,2017年11月23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0.25‰计息后并加付50%罚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曾辉、谢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洪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03 |
发布时间 |
2020-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