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乡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55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191民初13197号 |
案号 |
(2019)豫0191执9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卫辉市通达变性淀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贷款本金4 845 769.88元,利息320 335.32元(暂计算至2016年7月20日,自2016年7月21日至本息结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逾期利息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及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算);二、被告新乡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被告李灿印、李秀华对判决第一项内容在600万元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 963元,由被告卫辉市通达变性淀粉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李灿印、李秀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1-21 |
发布时间 |
2019-04-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爱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7007355138783 |
登记机关 |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和平中路1号(中国银行新乡分行17楼) |






